上海师范大学2016年新一轮干部聘任工作实施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03-23浏览次数:6281

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,加强干部队伍建设,推进学校内涵发展,学校定于2016年实施新一轮干部聘任工作。为保证聘任工作有序进行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如下:
一、指导思想
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,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。通过逐级聘任,逐步形成能进能出、能上能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,建设一支讲政治、懂教育、善管理、敢担当、作风正,符合学校发展需要、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干部队伍,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、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。
二、基本原则
1.党管干部原则;
2.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原则;
3.注重实绩、群众公认原则;
4.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原则;
5.适度交流原则;
6.使用与培养相结合原则。
三、工作目标
通过新一轮干部聘任,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:
1.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,明确工作职能,提高运行效能。
2.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,扩大选人用人视野,规范选拔任用程序,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。
3.优化干部队伍结构,加快培养优秀年轻干部,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,加强干部轮岗交流,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。
四、聘任范围
1.校部机关部(处)科级及以上领导岗位。
2.二级学院、直属单位科级及以上领导岗位(旅游学院除外)。
3.附属单位处级领导岗位。
4.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,校工、青、妇等群团组织的正、副职岗位不纳入本次干部聘任。
5.任现职岗位未满一年的干部不纳入本次干部聘任。
五、聘任资格和条件
除应符合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《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》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,还需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基本素质要求
1.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、组织领导能力、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;
2.热爱教育事业,熟悉教育政策法规;
3.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、较好的团队合作和创新实干精神,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;
4.作风民主,顾全大局,相融性好,能够密切联系师生员工。
(二)资历学历要求
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》以及岗位聘任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任职年限及年龄要求
1.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(每届任期三年);专业性较强的岗位,干部任职期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适当延长。
2.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至少应任满两年。
3. 续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至少应任满一年。
此次聘任工作年限及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至2016年3月31日。
六、聘任程序
(一)思想动员(2016年3月23日)
1.动员大会:校党委召开干部聘任动员大会,会上发布聘任工作相关文件。
2.公布岗位:动员大会后,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上公布机构设置、处级聘任岗位及要求(附件);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在处级干部聘任工作完成后进行。
(二)正处级岗位聘任(2016年3月23日—5月15日)
1. 正处级岗位公开提名(3月23日—29日):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上公布正处级聘任岗位,接受组织提名、他人提名、本人自荐。
2.资格审查(3月30日—4月1日):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,并根据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。
3. 研究确定工作方案(4月5日):党委常委会综合考虑公开提名、干部岗位匹配度等情况,讨论确定工作方案。
4. 民主推荐(4月6日—14日):根据工作方案,到相关单位进行民主推荐。
5. 确定拟提任干部考察人选(4月15日):根据民主推荐情况,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拟提任干部考察人选。
6. 组织考察(4月18日—5月5日):公布考察人选预告,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,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、进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,形成考察意见。
7. 确定拟任人选(5月6日):党委常委会充分酝酿讨论后决定正处级岗位拟任人选,形成任免决议。
8. 任前公示(5月9日—15日):校园网公示拟任人选。
9. 宣布任命(5月中旬):公示结束后,按规定程序进行干部任免,尽快到岗。
(三)副处级岗位聘任(2016年5月16日—7月10日)
1. 副处级岗位公开提名(5月16日—20日):党委组织部在校园网上公布副处级聘任岗位,接受组织提名、他人提名、本人自荐。
2.资格审查(5月23日—24日):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,并根据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。
3. 研究确定工作方案(5月27日):党委常委会综合考虑公开提名、干部岗位匹配度等情况,讨论确定工作方案。
4. 民主推荐(5月30日—6月9日):根据工作方案,到相关单位进行民主推荐。
5. 确定拟提任干部考察人选(6月10日):根据民主推荐情况,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拟提任干部考察人选。
6. 组织考察(6月13日—30日):公布考察人选预告,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,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、进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,形成考察意见。
7. 确定拟任人选(7月1日):党委常委会充分酝酿讨论后决定副处级岗位拟任人选,形成任免决议。
8. 任前公示(7月4日—10日):校园网公示拟任人选。
9. 宣布任命(7月中旬):公示结束后,按规定程序进行干部任免,尽快到岗。
(四)上岗培训(2016年7月)
聘任工作结束后,由党委组织部(党校)负责对学校处级干部进行培训(培训安排另行通知)。
七、聘任期限
聘期为三年(含提任干部试用期),聘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有关文件执行。
八、受聘待遇
聘任后受聘在相应岗位的人员,薪资均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学校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执行,起算日期从上岗后的下一个月开始。
九、工作要求
1.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,按照校党委的总体要求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保障,积极举荐各类优秀干部人才。
2.无合适人选的岗位,可暂时空缺。
3.新提任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,具体要求按《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实施办法》执行。
4.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;严格执行聘任实施办法;严格遵守保密纪律;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,深入细致,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,对考察材料负责;参加聘任的人员不准进行弄虚作假、跑官要官、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活动。对聘任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5.在聘任工作期间,各聘任岗位原工作人员应照常工作,直至新的人员到岗,新老同志应抱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,互相理解,密切配合,认真做好工作交接。在交接前,所有的工作由原单位(部门)领导负全责。
6.各级干部要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,以大局为重,以学校事业为重,做好个人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和能上能下的思想准备,推进干部交流轮岗,促进干部工作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。
7.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在处级干部聘任完成后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。
十、组织领导和监督
1.干部聘任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,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。
2.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受理有关干部聘任工作的举报、申诉,制止、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行为,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。
3.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
2016年3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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